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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院三讀 交通業者須全面供無障礙運輸
立院三讀 交通業者須全面供無障礙運輸
立法院院會今天(1號)三讀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案,明定大眾運輸業者,包括鐵公路、捷運、航空、船舶水運業者,都必須全面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,違反可處一萬元以上、五萬元以下罰鍰,並可按次連續處罰。(戎華儀報導)
12月1號三讀修正通過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規定,大眾運輸業者必須在所有提供的服務路線、航線或區域內,所有路線、航班、車箱、機艙都必須提供無障礙運輸,如果無法提供,必須經主管機關邀集身心障礙團體代表與業者研商,同意後才能免除這項規定。
立委楊玉欣:『避免現在必須經過非常冗長而漫長的協商會議,來討論哪一條路線必須提供無障礙運輸。而現在修法後是所有的大眾交通運輸必須一律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,如果確實有做不到的,才以替待改善方案來做為輔助。』
楊玉欣表示,期待這項規定讓臺灣成為交通全面無障礙的國家,為超高齡社會和國際觀光,奠定無障礙運輸規範。
另外,條文通過的附帶決議,要求各縣市政府培訓聽打員,解決不會手語、因聽力衰退造成的高齡聽障人口,透過字幕了解社會公眾資訊的需求。
(圖:截自立法院議事轉播系統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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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聞來源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立院三讀-交通業者須全面供無障礙運輸-052055330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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